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移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移动执法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其使用规范和安全,杜绝各种泄密事件发生,结合本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移动执法指的是在全所为实现移动办公、执法监督而配备的移动办公设备,可以为手机、GPS、执法记录议、数码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第三条 各类资产包括设备主机、电池、充电器等原装配件、专用数据卡和号码、定制软件等软硬件资源,均为所有,使用人员对设备仅有使用权。
第四条 设备管理按照“统筹管理、明确责任、按职分工、保障使用”原则,由所办公室、质安监督股、分管行政执法领导负责监督考核。
第五条 设备使用按照 “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人应认真学习使用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人事调整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开我所工作的,必须将设备、配件及数据卡上交原股、(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设备的采购、申领、变更、回收、报修、补发及更新
(一)各类设备采购由所办公室、质安监督股、分管行政执法领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型号、统一招标采购;
(二)设备的申领范围为全所在编正式执法人员,以按需发放的原则配发,重点是质安监督股执法人员,新录用人员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后按需安排配发;
(三)质安监督股负责申领设备的登记造册工作;并报申请者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
(四)设备一律以股室为单位领取,按单位工作安排发放给执法人员。各股室、需做好各自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设备持有者的变更
(一)设备持有者,在同一股室内部发生岗位变动时,由所在股室负责核定、调整,并报分管行政执法领导记备案。
(二)设备持有者在所内不同股室之间调整时,按第六条规定,由股室收回设备及配件;到新的股室后,按第七条规定,由新股室重新发放设备。
(三)各股室之间的设备需要调整的,由各股室提出申请,经分管行政执法负责人签字后,由质安监督股负责调整,调整情况报所办公室备案。各股室人员之间不得私自调整设备。
第八条 设备的收回
当股室设备持有者人数减少:如编制人员变更、人员调离等,各股室应及时收回全套设备,各股室应对收回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完整后交回质安监督股备案。若设备及配件有缺损的,按照本管理规定中有关设备损坏条款执行。
第九条 设备的报修
(一)设备维修统一由质安监督股负责。
(二)设备如发生损坏,持有者须填报《设备损坏登记表》,经办公室审核后,将设备和登记表一起交质安监督股备案,并根据情况领取备用设备。
(三)损坏设备由办公室统一送修。送修前,必须取下数据卡及存储卡。在能开机的情况下,须自行备份好设备内数据,待恢复原厂设置后,再送修。
(四)设备及配件维修费用,按照本规定中有关设备损坏的条款执行。
(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进行修理,不得将设备送至其它部门修理。
第十条 设备的遗失
(一)设备持有者发现设备遗失,应在1小时内口头上报质安监督股负责人,并在1小时内口头报告分管行政执法领导。
(二)设备因工作遗失的,遗失者应在24小时内填报《设备遗失登记表》,如实填写遗失原因,并经本股室负责人审签后,报质安监督股、办公室并由分管行政执法领导备案。
(三)设备非因工作原因遗失的,按照本规定中有关设备遗失赔偿条款执行,质安监督股应将情况上报至办公室、分管行政执法领导备案。
第十一条 设备的补发
设备损坏不能修复或因工作遗失的,在办理损坏或遗失相关手续后,可由质安监督股向办公室申请补发,并报分管行政执法领导备案。
第十二条 设备的更新
设备的更新,按照“满足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由质安监督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新计划及新的执法设备参数,由办公室按照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股室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新持有的设备。
第三章 设备的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设备持有者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设备的日常保管工作,做到“专人专用,谁持有谁负责”。
第十四条 设备系精密数码设备,应保持设备清洁、完好,严防曝晒、水浸、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进行摔打、重压等外力损坏,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避免人为损坏。
第十五条 设备仅限于持有者本人使用,未经分管行政执法领导批准,不得转借他人,严禁将设备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供给非执法人员使用,不得向非执法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设备要妥善保管,严禁随处乱放。不得私自更换设备所用的各种数据卡,不得私自变更设备无线通讯服务及设置,不得将移动设备作为热点供其他设备上网,严禁开通除工作需要以外的其他网络服务。
第十七条 设备下发后,未经质安监督股同意,不得私自安装和删除任何软件,尤其严禁安装游戏、炒股等软件,严禁利用设备浏览涉黄、涉赌和邪教网页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使用前须认真学习使用手册,正确掌握使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领取设备后应及时更改系统登录口令,防止他人冒用;设备持有者登录口令应注意保密,定期更改口令,防止泄露。
第十九条 设备持有者需积极配合使用设备进行日常业务的处理,加强对设备操作方法及流程熟练,遇到问题,积极向路政负责人、办公室、分管行政执法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其持有者应立即按程序报修,严禁私自拆开设备或私自在外修理。
第二十一条 一旦发现设备遗失或被他人盗用,设备持有者应立即向所在股室负责人口头报告,质安监督股和办公室及分管行政执法领导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股室切实做好防泄密工作,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保障机制,强化教育落实。各股室责任人要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落实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遗失工作。使用人员必须增强防泄密意识,保证不发生泄密现象。各股室一旦发现设备持有者有违规使用情况,应立即收缴其所持设备,并上报所委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非工作期间在公共娱乐复杂场所使用,严禁非工作需要打开相关执法软件,严禁将设备借给非执法队员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设备保密工作责任追究
各股室要重视设备使用的保密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各股室负责人是本单位设备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善造成泄密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备软件随意更改的处理
设备初始安装的软件是完全可以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的,如随意删除或安装软件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备配件随意更换的处理
设备初始提供的数据卡,是专属配件,如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备挪做他用的处理
设备是专为执法人员工作之用,确保专人专机专用。如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设备损坏的处理
设备的损坏后,持有人应填写《设备损坏登记表》,并经质安监督股确定后,报办公室按照原因不同,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一)设备自身质量问题的,经专业维修服务点鉴别后,若系设备自身质量问题的,由服务提供商进行维修;若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持有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二)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所全额承担维修费用;
(三)因非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持有人承担全额维修费用;
(四)因工作和非工作原因共同造成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持有人按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九条 设备非因工作遗失的处理
设备非因工作遗失的,持有人应填写《设备遗失登记表》,由持有人申请补发并承担补发费用,或由持有人自行提供与原设备型号相同的设备,并报质安监督股和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不向单位汇报设备遗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超规定使用数据流量的处理
如无特殊情况,所包月数据流量已经完全能满足工作需要,设备持有人应严格控制流量使用,禁止公物私用。
(一)如因工作需要,超出流量范围的,应由设备持有人提供情况说明,经股室审核后报质安监督股,办公室应及时与服务提供商进行核对,情况属实的,所承担全部费用;情况不属实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如因遗失造成数据流量超出范围的,质安监督股根据各股室提供的《设备遗失登记表》为准,以持有人提出的遗失时间为节点,之后产生费用,由所全额承担。如遗失3小时内未向单位汇报的,产生的费用,由持有人全额承担。
(三)如因持有者安装非规定软件,或将设备作为热点提供数据接入的,经服务提供商核实的,除承担相关费用外,并追究当事人和各股室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其他规定
其他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所办公室、质安监督股、分管行政执法领导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