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执法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包括:
(一)扣押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
(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扣押的财物;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五条 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事先报同级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查,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本)等材料各1份。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八条 执法机构向同级法制部门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部门向局、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