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五条以及中共祁东县委组织部祁干监函〔2017〕11号审计委托书,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6月9日至6月30日,对唐百利同志2011年8月至2017年1月任祁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疾控中心”)主任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疾控中心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祁东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责任人基本情况
唐百利同志2011年8月至2017年1月任县疾控中心主任,负责该单位的全盘工作。
二、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一)主要经济指标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1、财政财务收支结余情况
会计账面反映2011年8月至2017年1月收入合计6538.74万元,支出总额6811.66万元,期间收支结余为-272.92万元,2017年1月末累计结余356.2万元 。
2、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会计账面反映2017年1月末资产总额1749.32万元,资产比任期初的1127.67万元增加了621.65万元;负债总额539.45万元,负债比任期初的237.87万元增加了301.58万元;净资产总额1209.87万元,净资产比任期初的889.8万元增加了320.07万元。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及效益情况
经查阅该单位党组、主任办公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在重大经济决策上,均严格按程序经过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重大事项上,坚持了民主参与、集体决策,执行效果较好。
(三)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情况
经审计县疾控中心所提供并承诺其真实性的财务会计资料,未发现唐百利同志个人有经济方面的问题。在审计座谈和审计公示期间,也无人反映其有廉政方面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界定
(一)超过药品加价规定违规实现加价收入34.36万元。
2014年至2016年,账面反映该单位购进各类疫苗、药品进价总金额合计1986.19万元(其中:2014年491.72万元,2015年931.38万元,2016年563.09万元),进销差价合计332.22万元(其中:2014年81.77万元,2015年150.49万元,2016年99.96万元),综合进销差价率为16.73%,违反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药品销售违规实现加价收入34.36万元。
(二)财务报账手续不健全支出45.9万元。
经审计抽查,该单位2014年至2016年用无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名称不符、无附件等的不合规发票报账合计金额45.9万元。其中:2014年17.52万元,2015年15.42万元,2016年12.96万元。
(三)招待费支出过大。
经审计,该单位2014年至2016年招待费支出共44.9万元,其中:2014年17.8万元,2015年12.36万元,2016年14.74万元。
上述问题,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唐百利同志应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计评价意见
经审计,我们认为,唐百利同志担任县疾控中心主任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带领单位干部职工顺利地完成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县疾控中心各项事业稳步发展,社会影响力也与日俱增。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多次被评为省、市、县先进单位,唐百利同志2015年受县人民政府嘉奖,2016年被县政府记三等功。在财务管理上,坚持民主理财,以身作则,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但还存在药品违规加价及财务报账手续不健全支出等问题。
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我局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并提出了审计建议。对此,县疾控中心和唐百利同志表示诚恳接受并认真整改。
祁东县审计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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