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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8 10:5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

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

国办发〔201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国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有关工作,提高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互动交流、便民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各级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维护政府公信力,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15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范围

  (一)普查目的。摸清全国政府网站基本情况,有效解决一些政府网站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回应、不实用”等问题。对普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网站,督促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坚决予以关停,切实消除政府网站“僵尸”、“睡眠”等现象。

  (二)普查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网站;国务院各部门(含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下同)及其内设机构网站,国务院各部门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网站。

  二、方式和内容

  (一)普查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进行检查、自查;国务院办公厅通过系统扫描和人工复核等方式对全国政府网站进行抽查、核查。

  (二)普查内容。按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检查各政府网站的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和服务实用情况等。

  三、时间和进度

  普查从20153月开始,到2015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统计摸底阶段(34月)。各地区、各部门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开展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和有关信息填报工作。各级政府网站要于425日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完成《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政府网站栏目(系统)基本信息表》填报工作。

  (二)检查整改阶段(48月)。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开展检查整改,并于831日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检查整改情况,同时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填报《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

  (三)抽查核查阶段(610月)。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政府网站有关信息,通过系统扫描和人工复核等方式开展抽查核查,同时在中国政府网建立全国政府网站基本信息数据库,设立面向社会的政府网站普查邮箱,方便公众通过数据库查找、使用和监督政府网站,并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通过邮箱进行反映。

  (四)通报总结阶段(1112月)。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召开全国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交流会及区域性片会,通报普查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四、组织和实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组织做好本级政府及部门政府网站的统计摸底和检查整改工作,填报《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政府网站栏目(系统)基本信息表》和《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逐级上报有关情况。

  (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推进本地区各级政府网站的统计摸底和检查整改工作,并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有关情况。

  (三)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统计摸底和检查整改工作,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有关情况。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由有关国务院部门负责汇总报送,不列入地方同级政府报送范围。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由有关地方政府汇总报送。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逐级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所填报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有关数据信息存在严重缺失或严重错误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将责成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更正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察点

扣分细则

存在的问题

扣分

单项否决

站点无法访问

首页打不开的次数占全部监测次数的比例。

监测1周,每天间隔性访问20次以上,超过(含)15秒网站仍打不开的次数比例累计超过(含)5%,即单项否决。

 

网站不更新

首页栏目信息更新情况。
如首页仅为网站栏目导航入口,则检查所有二级页面栏目信息的更新情况。

监测2周,首页栏目无信息更新的,即单项否决。
(注:未注明信息发布时间的视为不更新,下同。)

 

栏目不更新

1.动态、要闻、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等信息长期未更新的栏目数量;
2.
网站中应更新但长期未更新的栏目数量;
3.
网站中的空白栏目(有栏目无内容)数量。

1.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的动态、要闻类栏目,以及监测时间点前6个月内的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栏目,累计超过(含)5个未更新;
2.
网站中应更新但长期未更新的栏目数超过(含)10个;
3.
空白栏目数量超过(含)5个。
上述情况出现任意一种,即单项否决。

 

严重错误

1.网站存在严重错别字;
2.
网站存在虚假或伪造内容;
3.
网站存在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

网站出现严重错别字(例如,将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写错)、虚假或伪造内容(例如,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的,即单项否决。

 

互动回应差

互动回应类栏目长期未回应的情况。

监测时间点前1年内,要求对公众信件、留言及时答复处理的政务咨询类栏目(在线访谈、调查征集、举报投诉类栏目除外)中存在超过三个月未回应的现象,即单项否决。

 

注:如果网站出现“单项否决”指标中的任意一种情形,则判定为不合格网站,不再对以下指标进行评分。如果网站未存在“单项否决”指标所描述的问题,则对以下指标进行评分,各指标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则同样判定为不合格网站。不合格网站应立即关停整改。

网站可用性

首页可用性

首页打不开的次数占全部监测次数的比例。

监测1周,每天间隔性访问20次以上,累计超过(含)15秒网站仍打不开的次数比例每1%5分(累计超过(含)5%的,直接列入单项否决)。

 

 

链接可用性

首页及其他页面不能正常访问的链接数量。

1.首页上的链接(包括图片、附件、外部链接等),每发现一个打不开或错误的,扣1分;如首页仅为网站栏目导航入口,则检查所有二级页面上的链接。
2.
其他页面的链接(包括图片、附件、外部链接等),每发现一个打不开或错误的,扣0.1分。

 

 

信息更新情况

首页栏目

首页栏目信息更新数量。
如首页仅为网站栏目导航入口,则检查所有二级页面栏目信息更新情况。

监测2周,首页栏目信息更新总量少于10条的,扣5分(2周内首页栏目信息更新总量为0的,直接列入单项否决)。

 

 

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更新是否及时;
2.
基本信息内容是否准确。

1.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动态、要闻类信息,每发现1个栏目未更新的,扣3分;
2.
监测时间点前6个月内,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信息,每发现1个栏目未更新的,扣4分;
3.
监测时间点前1年内,人事、规划计划类信息,每发现1个栏目未更新的,扣5分;
4.
机构设置及职能、动态、要闻、通知公告、政策文件、规划计划、人事等信息不准确的,每发现1次扣1分。

 

 

互动回应情况

政务咨询类栏目

1.渠道建设情况;
2.
栏目使用情况。

1.未开设栏目的,扣5分;
2.
开设了栏目,但监测时间点前1年内栏目中无任何有效信件、留言的,扣5分。

 

 

调查征集类栏目

1.渠道建设情况;
2.
调查征集活动开展情况。

1.未开设栏目的,扣5分;
2.
开设了栏目,但栏目不可用或监测时间点前1年内未开展调查征集活动的,扣5分;
3.
开设了栏目且监测时间点前1年内开展了调查征集活动,但开展次数较少的(地方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门户网站少于6次,其他政府网站少于3次),扣3分。

 

 

互动访谈类栏目

互动访谈开展情况。

1.开设了栏目,但栏目不可用或监测时间点前1年内未开展互动访谈活动的,扣5分;
2.
开设了栏目且监测时间点前1年内开展了互动访谈活动,但开展次数较少的(地方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门户网站少于6次,其他政府网站少于3次),扣3分。

 

 

服务实用情况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要素的完整性、准确性。

1.办事指南要素类别缺失的(要素类别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每发现一类扣2分;
2.
办事指南要素内容不准确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附件下载

所需的办事表格、文件附件等资料能否正常下载。

1.办事指南中提及的表格和附件未提供下载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2.
办事表格、文件附件等无法下载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在线系统

在线申报和查询系统能否正常访问。

在线申报或查询系统不能访问的,每发现一个扣3分。

 

 

  注:监测时间点前××(时间)内,是指自监测日期前倒退××(时间)至监测时间点的时期。例如,监测时间点为31日,“监测时间点前2个月内”,是指11日至31日。

 

附件3

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

  填表单位(盖章):

部门/
地区

网站
名称

ICP备案
编号

首页
网址

网站主管
单位

办公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单位负责人:         审  人:          填报人:
  联   话:         填报日期:

  填写说明:
  
(一)部门/地区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含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网站及部门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网站,请填写本级政府的行政区划全称。例如,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政府网站的“部门/地区”栏填写“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的“部门/地区”栏填写“湖南省”。
  国务院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网站、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部门网站及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网站,请填写部门名称。例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网站的“部门/地区”栏填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大连海关网站的“部门/地区”栏填写“海关总署”。
  
(二)“网站名称”栏。
  请填写网站的中文名称。例如,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填写“首都之窗”。
  
(三)“ICP备案编号”栏。
  请填写网站对应的ICP备案编号。例如,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填写“京ICP05060933号”。如网站为不存在单独ICP备案编号的子站,请填写对应主站的ICP备案编号。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网站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的ICP备案编号,即“京ICP05083565号”。
  
(四)“首页网址”栏。
  请填写网站首页页面地址。例如,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填写“http://www.beijing.gov.cn”。
  
(五)“网站主管单位”栏。
  请填写负责网站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的具体政府部门。
  
(六)“办公地址”栏。
  请填写网站主管单位的办公地址。
  
(七)“负责人”栏。
  请分别填写网站负责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含区号)、手机、电子邮箱地址。
  
(八)“联系人”栏。
  请分别填写网站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含区号)、手机、电子邮箱地址。

 

附件4

政府网站栏目(系统)基本信息表

内容类别

栏目(系统)名称

栏目(系统)地址

信息公开类

机构设置及职能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政策文件

 

 

规划计划

 

 

人事信息

 

 

其他

 

 

互动回应类

政务咨询类栏目

 

 

调查征集类栏目

 

 

互动访谈类栏目

 

 

其他

 

 

办事服务类

办事指南类栏目

 

 

在线(申报、查询)系统

 

 

其他

 

 

 注:1.请根据网站实际情况填写,同类栏目(系统)下设置多个栏目(系统)的,各栏目(系统)之间用分号“;”隔开。
  2.确保栏目(系统)地址栏中填入的网址通过互联网可正常访问。
  3.“栏目(系统)名称”栏、“栏目(系统)地址”栏内容不得为空,如确实无此类栏目(系统),请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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