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再生育子女实质条件的,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均可申请办理。 | |
|
|
夫妻双方书面申请书2份 |
|
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份 |
|
子女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结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及其复印件2份 |
| | | |
|
祁东县计生局法规股401-403 (连接线兰芝塘) 办公电话:0734-6287837 | |
|
已落实节育措施,因子女伤残、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已婚育龄人员。
| | |
|
1、申请。已落实节育措施,因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人员,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计生专干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后,书面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材料:1、恢复生育手术申请审批表。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子女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结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及其复印件。4、恢复生育手术对象近期1寸照片4张。
2、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3、审查。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签署意见。
4、决定。乡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后,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公开。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