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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五保供养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7 09:57
 
农村五保供养
申办条件
我市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按规定享受五保供养: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申办程序
 1、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
2、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供养形式
 对五保对象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供养标准
 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指现金和物资折价),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拨付和发放
(一)省、市州、县市区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和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其他各类资金,统一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核实的上年末所辖乡镇实际供养人数,于每年初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入县民政局专户,再由县民政局拨到乡镇。各乡镇财政所将上级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连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五保供养经费一起纳入民政专账,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确保发放到位。
(二)各乡镇五保对象由乡镇民政所(办)造册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由乡镇民政办(所)按照批准备案的实际人数供养。分散供养的供养经费按月或按季额发放到五保对象本人。集中供养的供养经费按人数和标准集中拨付给敬老院统一管理使用。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

主办:祁东县人民政府  承办:祁东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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